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滥用诉权的行为,通常不会单独设定一个特定的案由来进行起诉。这是因为滥用诉权可能出现在各种类型的诉讼中,包括但不限于民事诉讼、行政诉讼或者刑事自诉等。

在处理滥用诉权的情况时,法院会根据具体的诉讼类型和事实情况,适用相应的法律条款和司法解释。例如:

在民事诉讼中,如果当事人恶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诉讼,企图侵害他人合法权益,法院可能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的相关规定,认定其行为构成滥用诉权,并据此驳回其诉讼请求,甚至对其进行罚款、拘留等处罚。

在行政诉讼中,如果当事人滥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权和诉权,不符合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及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宗旨和目的,法院可能会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》的规定,裁定驳回起诉。

对于明显违反法律法规、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起诉行为,如以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、危害国家安全、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、破坏国家宗教政策为目的的起诉,法院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,依法不予立案。

总的来说,针对滥用诉权的行为,法院主要是依据现有的法律框架和司法解释进行判断和处理,而非设定一个专门的案由进行起诉。在实践中,法院会根据具体案件的事实和情节,综合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和惩治滥用诉权的行为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