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刑事审判要兼顾天理国法人情,这并不直接暗示我国法律渊源存在缺陷,反而可以理解为对法律适用的一种深化和补充。以下几点可能有助于理解这个提法:

法律与道德的结合:在任何法律体系中,法律规则和道德原则都存在一定的交互影响。强调兼顾天理,可能是强调在司法实践中要考虑社会公众的道德观念和公平正义感,使得判决不仅符合法律规定,也能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和接受。

灵活司法和人性化审判:法律条文可能无法涵盖所有具体情况,特别是在处理涉及复杂人性和情感的刑事案件时。兼顾天理国法人情,可能旨在鼓励法官在适用法律时具备一定的灵活性和人性化考虑,以实现个案公正。

弥补法律规定的不足:在某些情况下,现行法律规定可能较为原则或存在模糊之处,难以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。考虑天理国法人情,可以作为解释和适用法律的一种辅助手段,帮助法官在疑难案件中作出更为合理的判断。

提升司法公信力:强调兼顾天理国法人情,可能是为了回应社会对司法公正的期待,通过更为全面、深入地考虑案件的各种因素,提升判决的合理性和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度。

总的来说,这一提法更多地体现了对法律适用理念的丰富和完善,而不是直接指出法律渊源的缺陷。它鼓励在遵循法律规定的同时,考虑到更广泛的社会价值观和人伦情理,以实现更加公正和深入人心的司法裁判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