如果乙律师作为被告人或者辩护人反对法院适用简易程序,一般情况下,法院会考虑其意见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的规定和一般的司法实践,被告人对于是否适用简易程序有一定的发言权。

如果被告人不同意适用简易程序,且案件存在以下情况之一,通常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审判:

公诉案件的被告人对于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否认的。

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。

被告人是盲、聋、哑人的。

辩护人作无罪辩护的。

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。

在这些情况下,法院通常应当尊重被告人的意愿,适用普通程序进行审判。然而,最终是否适用简易程序还是由法院决定,法院会在综合考虑案件具体情况、法律规定以及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断。

如果法院认为案件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,且不存在上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,即使被告人或其律师反对,法院仍有可能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。但在这种情况下,法院通常会详细解释其决定的理由,以确保程序公正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