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监狱法》的规定,监狱应当配合国家、社会、学校等教育机构,为未成年犯接受义务教育提供必要的条件。因此,如果初二学生陈陆在刑罚执行期间尚未完成义务教育,他在服刑期间应当有权继续接受义务教育。这是为了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利,同时也是对其教育改造和重返社会的重要措施。不过,实际执行中可能会受到监狱教育资源和设施的限制,具体实施情况可能会有所不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