往来款项清查报告表通常不被认为是原始凭证。原始凭证是指在经济业务发生时,由经办人员直接取得或填制的,用以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最初书面证据,如发票、收据、支票存根、出库单等。

往来款项清查报告表是企业在进行账款、账项清理和核对后编制的报告,它反映了企业与客户或供应商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的清查结果,但并不是记录经济业务发生的最初记录。因此,它通常被视为一种会计核算的辅助性资料或者说是内部管理报告,而非原始凭证。

然而,具体是否将其视为原始凭证,还需要参考相关会计准则和企业的内部规定。不同地区和行业的会计实务中,对于某些特定情况下的清查报告表可能有不同的处理方式。在实际操作中,建议根据当地的会计法规和专业指导来确定其性质和用途。